全体老师: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综合素养,规范教学行为,杜绝有偿补课,学校于2018年11月30日下午4:15召开全教师会议,会议上朱建华校长组织教师们认真学习了常州市教育局印发的“关于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当场签订了“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书”,布置发放关于《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的告家长书。为加强学习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各位老师,希望老师们认真阅读。
关于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
常教人〔2018〕46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民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自觉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良好氛围,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苏教师〔2018〕23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职能部门(科室)、明确专门人员,抓好贯彻执行。
请各地各校于11月26日前将省教育厅《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干部和教师,并认真组织好承诺书签署工作。12月10日前,各地各单位将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情况(见附件2)及相关工作负责人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的PDF件和电子稿)报市教育局人事处,联系人:倪进,联系方式:85681336,QQ: 396503540。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2018年11月23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书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做新时代“四有”好教师,本人公开承诺如下:
1.不在住所或其他场地开展有偿补课;
2.不在校外培训机构参加有偿补课或担任任何职务;
3.不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4.不到居住地以外开展异地有偿补课;
5.不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6.不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7.不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以上承诺,请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如有违反,我愿意接受学校和上级组织的严肃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关于《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的告家长书
尊敬的学生家长:您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自觉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良好氛围。现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的要求,我校每位在职教师都签署了《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书》,并按照承诺书要求执行。真诚欢迎家长朋友对我校教师有偿补课现象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51983661385 13813579818)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做新时代“四有”好教师,本人公开承诺如下:
1.不在住所或其他场地开展有偿补课;
2.不在校外培训机构参加有偿补课或担任任何职务;
3.不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4.不到居住地以外开展异地有偿补课;
5.不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6.不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7.不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以上承诺,请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如有违反,我愿意接受学校和上级组织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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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家长书回执单
尊敬的老师:
贵校的告家长书我已收到,并认真阅读,很感谢学校对孩子的关爱和培养,作为家长,深深感激,我将努力配合好学校的工作。
家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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