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规则教育
在阳光明媚的早晨,陈建国副校长在国旗下进行了以《中小学生欺凌防治专题》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陈校长说道:“规则意识正是在不断矫正错误的过程中被强化的,没有批评和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
近年来,中小学生恶性欺凌事件屡有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将对这一现象进行专项治理。此举有望克服对中小学生欺凌行为整体反应方案不足的问题,通过专题教育、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等手段,从惩戒、教育、应对三个方面,规范学生行为、建设平安校园。
陈校长在讲话中提到“对中小学生欺凌的极端行为和极端事件作出惩戒非常必要,这一方面在于惩戒和教育施暴者,另一方面也是为其他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的环境,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过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但实践中用得很少。而对一般的欺凌事件,学校缺乏有效的惩戒工具。综合考虑,未来立法中有必要改变法律中一刀切的做法,提高公权力介入严重校园欺凌案件的可能性,同时改革现有的政府收容教养制度,为应对恶性校园欺凌案件提供一种有效的惩戒和教育方案。
未成年人的心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教育部门需要制定一个内容详尽而具体,且含有相应后果模式的行为规范,让学生养成底线意识,告诉他们哪些行为是同学、老师、学校和社会不能接受的,以及这些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经验,比如有的国家对幼儿园至5年级学生,以及5年级至12年级的学生,分别设定了60类和62类禁止性的行为,其规定极其详尽,包括推碰他人、投掷物品、向他人吐唾沫,等等。同时,每条规范都设定了学校的多种指导干预措施,以及可以适用的处分,比如学校教学员工予以告诫、逐出课堂、勒令停止、开除等等。”
此外,在中小学生欺凌案件的应对上,还应该建立起由学校主导、家庭和社会充分参与的、针对欺凌的信息系统和反应方案。由于中小学生欺凌事件涉及到较多学生,在案件的处理上,学校应该占主导,同时应该赋予学校一定的惩戒学生的权力。在目前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框架下,对一般的中小学生欺凌行为,有必要找到一些合适的、有效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措施,让学生更有规则意识、校园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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