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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仪器报废及赔偿规定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4日     点击次数:     录入者:ls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化学仪器报废及赔偿规定

     

    一、每学年末学校各科实验室应清查办理一次仪器设备报废手续。对使用期已满,使用效能基本丧失,无法修复或能修复但花费太大的仪器设备,要认真填写报废单申请报废。

    二、单价在100元以下,且一次性报废总值不超过1000的,可经学校领导审批,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单价在100元以上或一次性报废总值超过1000元的,要由地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凭批准的报废单销帐。报废的仪器要清出实验室,由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三、在教学中,因合理因素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办理报损(丢失)手续。单价在100元以下的,由学校领导批准;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凭报损(丢失)单销帐。

    四、仪器损坏,有关人员必须如实登记,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师生做实验,因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应严肃批评教育,并按原价赔偿。学生因打闹或故意损坏仪器甚至出现严重事故,应处以原2--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五、外校损坏借用的仪器要按原予以赔偿。任何人丢失仪器,都要照价赔偿。实验室因管理不善,酿成火灾、被盗或腐蚀,造成仪器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要酌情处以原价10%--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六、属下列情况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的,可不作赔偿:师生在使用中属操作方法正确而造成仪器损坏的;保管中,由于仪器使用期限已满而老化,或功能丧失,或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仪器损失。

    七、仪器损坏或丢失的赔偿及罚款,一律由校总务处开票收款,其收入只能用于添置教学仪器和药品,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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